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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很想請記者,有空去學學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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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議庭: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


〔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〕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「舌吻」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,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,判決廖某無罪。檢方不服,已提上訴。


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聽聞該判決後說,在「庶民」眼中,廖姓男子的動機與行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「猥褻」,法官卻判無罪,「這些法官都應該再接受性別意識教育。」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也諷刺,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「舌吻」一個以示感謝!


志工諷:被告應舌吻3女法官


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,廖某前妻帶著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,又回來與廖某同居,平日三人共擠一張床,案發當晚,廖某趁前妻不在,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,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,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,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,並問:「爸爸,你要幹嘛?」廖某才放手離開。


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,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,但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,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「乘人不及抗拒,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」,而性騷擾防治法為「告訴乃論」,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。


合議庭認為,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「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,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」,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、親吻時,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,廖某行為即已結束,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,應宣告無罪。


檢上訴:動機與行為明確猥褻


檢方上訴理由指出,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,案發的五秒鐘,小女孩已處於無法抗拒,否則為何會推開?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。況且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,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,屬猥褻行為明確。


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說,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,根本就是鼓勵並縱容犯罪,「若遭強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,她們還會堅持這樣的判決理由嗎?」


襲胸10秒 彰化地院曾判無罪


張雪如所稱「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」,是指去年八月彰化地院審理一起摸胸案,蔡姓男子在內衣拍賣會上伸手對一名女子摸胸十秒鐘,但法官卻認為其摸胸時間太短暫,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遭受妨害,侵害行為即已結束,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。不過,該案經檢方上訴,台中高分院於今年二月改判有罪,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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乍看之下,法官不食人間煙火,包庇犯人對吧!?

錯!

首先,被告提的訴訟標的是「強制猥褻罪」。

何謂猥褻?

猥褻法律上的定義是指「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」

強吻五秒,被告性慾就能得到滿足嗎?

法官當然只能判,原告所提的這條法律...敗訴!




如果原告所提告的訴訟標的是「性騷擾防治法」,

那麼,被告就有罪了。

"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,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「乘人不及抗拒,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」,而性騷擾防治法為「告訴乃論」,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。"


法官不能自行變更被告的訴訟標的,可以的話就天下大亂了。

簡單來說,一個法條就是一個訴訟標的。

原告明明是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80萬元,法官不能任意更改訴訟標的變成租賃契約180萬元。

法官只能就原告提的法律,審判有罪或無罪。


有時候一堆搞不清楚狀況的人,人家審判做的流汗,看熱鬧的批評到流涎,說法官收紅包有的沒的。

如果真的有問題,請立法院的立委諸公在條文裡明確寫出猥褻的定義,並放寬猥褻的範圍符合民情,這還比較實際一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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